栋二单元业主与海南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无特定种类设备生产许可证)签订海口市公路局宿舍栋二单元加装电梯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包含电梯设备(广日牌电梯一台及设备运输、安装、政府部门验收发证等)工程完工后,海南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组织自检后申请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且甲乙方代表在签收单上签字后投入使用。
然而,2023年11月23日,海南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在没有特定种类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海南坤铃电梯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公路局宿舍C栋二单元加装电梯项目电梯买卖合同,合同总价仅包含设备设计、制造、包装、运输、调试、质保期1年免费3年服务及3年电梯保险等发生的不含税费用。
今年1月5日,海南坤铃电梯有限公司在海南省特种设备企业平台就海口市公路局宿舍C栋二单元加装电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特定种类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备案。1月9日,该公司获得广日电梯安装资格认可书,安装权限:准许海南坤铃电梯有限公司在公路局宿舍C栋二单元加装电梯项目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厂家有关规定独立安装“广日”牌电梯产品;安装期限:2024年1月9日至2024年4月9日。
1月26日,海南坤铃电梯有限公司在特种设施安装告知申报网络系统上报装并获得通过,然后由海南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排3名工人对电梯进行安装。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认定,我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特定种类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海南坤铃电梯有限公司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此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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